电磁场与微波技术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
1. 仪器设备由专人保管,做到帐帐相符,帐卡相符,帐物相符;附配件、资料、软件齐全;新仪器设备要认真验收,及时登记编号。
2. 仪器设备一律由仪表室调度,借还时必须严格执行登记验收手续(包括仪器技术资料),说明质量情况,清点随机附件,并做到按时归还。如损坏、丢失须按照《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》办理。
3. 精、贵、稀仪器设备由实验人员专责分管,专管人应熟悉该仪器的正确操作方法,并有责任指导和监督他人正确使用该仪器。精、贵、稀仪器一般不予出借,由仪表室控制使用,并建立技术档案,登记使用情况。
4. 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,为充分保证教学和科研需要,原则上不对外出借,有特殊情况者,须按照《仪器设备及软件管理和借用制度》,才能办理出借手续。
5. 使用人员均应爱护仪器设备,严格按照操作规程,轻拿轻放,切忌野蛮操作。仪器设备出现故障,应立即切断电源,使用者会同实验管理人员检查原因,排除故障,严禁敲打和擅自拆修。
6. 仪器设备要保持清洁,应采取防尘、防潮等维护措施。每年通电测试两次,保持完好备用状态。
7. 仪器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员。分析原因,如属自然损坏,应按校规定办理报损销账手续,如属责任事故,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处理。
8. 长期闲置的多余仪器以及报废仪器、报损仪器,由实验室(仪表室)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,提出处理意见,汇报上级,由设备处进行回收和利用。
9.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检查一次。
电磁场与微波技术实验教学中心 仪器设备检修制度
1. 送修仪器应由经办人填写“仪器检修委托单”,外单位应持有校实验室管理科的修理计划申请单,才办理填表手续。
2. 送修仪器应自备技术说明书和主要附配件,对于修理用的稀、缺或贵重器材原则上应由委托单位设法提供。
3. 送修仪器—律按规定标准收检修费。
4. 仪器修复后应由检修人填写“检修记录本”,“器材使用卡”及“检修委托单”上的有关内容。
5. 委托单位取回仪器时,应通电开机验收,应在“检修记录本”和“检修委托单”上填写验收日期和验收姓名。
6. 仪器修复取回后,一如再出现原来故障,应在取回后三天内返修。
7. 送修仪器原则上按送修日期先后及轻、重、缓、急情况安排。